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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

被上訴人
謝碧華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梁利麗(原名梁雪蘭)間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洪明珠,上開證人日旅費新台幣(下同)530元由本院代為墊付,茲命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證人日旅費530元,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