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李春梅
- 上訴人
- 藍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玉洲
陳建名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1萬5,280元〈計算式:面積(71+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1,441元=3,31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3萬3,472元,尚餘396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上訴於本院,其訴訟標的價額同為331萬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萬0,8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萬0,208元,尚餘5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