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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程台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福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745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並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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