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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上訴第三審之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059,990 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20日裁定限期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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