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徐崧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PETER LING YUE TEK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華100 年12月6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對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35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9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