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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

上訴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項銓平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

億3,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7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