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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
李春梅
上訴人
藍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被上訴人
陳玉洲

      陳建名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1萬5,280元〈計算式:面積(71+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41,441元=3,31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3萬3,472元,尚餘396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二、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上訴於本院,其訴訟標的價額同為331萬5,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萬0,8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5萬0,208元,尚餘5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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