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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4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46號

上訴人
董漢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上訴人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誠
被上訴人
李澤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書為「滙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更正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4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