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董漢強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甯若蓁律師
- 被上訴人
-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誠
- 被上訴人
- 李澤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書為「滙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更正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