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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謀焰李昆瞱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上訴人
倪正嚴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倪正源
訴訟代理人
倪正昭
訴訟代理人
倪明(即倪正柱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倪欣(即倪正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倪正炫
訴訟代理人
視 同 上訴人倪正炫
訴訟代理人
倪正鈴
上訴人
倪士傑
上訴人
被上訴人
倪福成
訴訟代理人
楊美枝
被上訴人
倪煥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於101年8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瞱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