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倪正嚴
- 上訴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倪正源
- 訴訟代理人
- 倪正昭
- 訴訟代理人
- 倪明(即倪正柱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倪欣(即倪正柱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倪正炫
- 訴訟代理人
- 視 同 上訴人倪正炫
- 訴訟代理人
- 倪正鈴
- 上訴人
- 倪士傑
- 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倪福成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枝
- 被上訴人
- 倪煥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於101年8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