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上訴第三審之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059,990 元,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20日裁定限期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