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呂靜雯律師
- 被上訴人即內政部營建署
- 附 帶上訴 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