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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靜雯律師
被上訴人即內政部營建署
附 帶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捌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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