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需比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4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
,其效力不及於本件,併此敘明。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需比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本院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4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
,其效力不及於本件,併此敘明。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