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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51號

上訴人
徐崧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PETER LING YUE TEK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華100 年12月6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對本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35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1 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9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5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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