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徐翊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上 訴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項銓平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 億3,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7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