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71號
- 上訴人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項銓平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
億3,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7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