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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昊天金闕殿
法定代理人
陳瑞胤
訴訟代理人
羅秋蘭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葉裕記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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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劉明婷

      潘莉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昊天金闕殿之訴訟代理人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以書狀詳細說明其於一0二年一月十五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訴之變更,究係就原審全部之訴或部分之訴(請具體說明何部分)所為之變更。如僅變更部分之訴,請具體載明經此訴之變更後,於原審訴之聲明為何,並將書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全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