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 上訴人
- 葉裕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昊天金闕殿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1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昊天金闕殿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1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