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717號

上訴人
葉裕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昊天金闕殿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19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