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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韓佩詩
再審被告
石琪成(原名:石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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