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韓佩詩
- 再審被告
- 石琪成(原名:石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