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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18號

再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莊美玲等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 dCh artered Bank)等人請求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閱卷及交付開庭光碟,對於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同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101年度抗字第618號裁定係以再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茲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再為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1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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