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 抗告人
-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返還房屋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返還房屋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