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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謙仁黃嘉烈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

抗告人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返還房屋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7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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