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湯桂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關於本院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惟經核上開清寒證明書僅記載:「申請人湯桂賢...確因家境清寒無訛」,並未具體表明可資判斷聲請人係無資力之相關事證,尚難憑信。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