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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羅永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關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92號損害賠償事件,以其因相關案件受行政處分,醫師證書已被廢止,無法正常工作,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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