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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再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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