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珊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珠律師
- 被上訴人
-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關於「402,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9,915元」;附表五關於「1,598,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98,644元」;當事人欄住所、營業所記載,應更為本裁定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