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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

給付贍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陳艾蔆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昕妤律師
上訴人
亞寇斯 Antonius Gerardus Jacobs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贍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贍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