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陳艾蔆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昕妤律師
- 上訴人
- 亞寇斯 Antonius Gerardus Jacobs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贍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贍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