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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梁玉芬翁昭蓉管靜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24,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316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655,544元外,其餘327,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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