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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94號

移交公司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94號

上訴人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柯舜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志
上訴人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移交公司印鑑等之訴,應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5-116頁反面)。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判決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裁定駁回陳銘賢之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影本、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103年9月19日民三台上1831字第000000000號函影本(見本院卷第248 -258、260-262頁)可證。

三、綜上,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已終結確定,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9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移交公司印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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