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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44號

異議人
陳順旺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異議人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於101 年度醫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准予對伊為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伊在本案訴訟提出之抗告云云。惟查,異議人就本案訴訟,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下同)101年2月29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異議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101 年5月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43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主張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云云,顯與事實不合。從而,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異議人繳納抗告費,異議人未遵期繳納,本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有據,異議人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4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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