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44號
- 異議人
- 陳順旺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異議人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於101 年度醫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准予對伊為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伊在本案訴訟提出之抗告云云。惟查,異議人就本案訴訟,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下同)101年2月29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異議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101 年5月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43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主張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云云,顯與事實不合。從而,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異議人繳納抗告費,異議人未遵期繳納,本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有據,異議人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