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14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依法進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6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1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依法進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6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