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18號
- 再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對於莊美玲等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 dCh artered Bank)等人請求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閱卷及交付開庭光碟,對於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同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101年度抗字第618號裁定係以再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茲再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再為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