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