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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永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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