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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陶亞琴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 101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訴訟之抗告事件(即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046號),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另件原法院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2003年份汽車一部,別無其他所得及財產,而該汽車年份已久,折舊後之殘值甚少,且聲請人上開抗告事件仍待審酌,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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