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

聲請人
湯桂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關於本院101年度上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惟經核上開清寒證明書僅記載:「申請人湯桂賢...確因家境清寒無訛」,並未具體表明可資判斷聲請人係無資力之相關事證,尚難憑信。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