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呂水田
- 訴訟代理人
- 呂瑞貞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足間回復原狀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4月
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8,669,18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6,138×1,060+4,30
0×503=8,669,18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0,249元, 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