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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郭瑞蘭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水田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足間回復原狀事件,對中華民國102年4月

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8,669,18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6,138×1,060+4,30

0×503=8,669,18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0,249元, 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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