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確認贈與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上訴人鮑修仁

之 繼 承 人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鮑修仁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鮑慶玲、鮑鼎、被上訴人,有鮑鼎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安徽省公證協會(2013)皖黃恆公證字第4658號公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8頁),為被上訴人不爭(見本院卷第89頁),而鮑鼎已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70頁),是本件自應另命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契約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