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61號
上訴人鮑修仁
之 繼 承 人 鮑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鮑敦間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鮑修仁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鮑慶玲、鮑鼎、被上訴人,有鮑鼎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安徽省公證協會(2013)皖黃恆公證字第4658號公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8頁),為被上訴人不爭(見本院卷第89頁),而鮑鼎已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第70頁),是本件自應另命鮑慶玲為上訴人鮑修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