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王令麟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林麗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24,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316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655,544元外,其餘327,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