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
- 再抗告人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清
- 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翁松谷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恒隆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如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係列不具法定代理權之羅仕清為其法定代理人,原法院合議庭限期命再抗告人補正,再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而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則原法院合議庭(抗告法院)既係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再為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