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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

再抗告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清
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翁松谷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恒隆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如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係列不具法定代理權之羅仕清為其法定代理人,原法院合議庭限期命再抗告人補正,再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而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則原法院合議庭(抗告法院)既係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再為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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