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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羅仕清

  • 上訴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非抗字第73號再 抗 告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清 代 理 人 陳建中律師 徐沛然律師 翁松谷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恒隆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如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係列不具法定代理權之羅仕清為其法定代理人,原法院合議庭限期命再抗告人補正,再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而以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則原法院合議庭(抗告法院)既係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再為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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