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 聲請人
- 何春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等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等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謝碧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