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1號
- 抗告人
- 王榮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