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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正順陳邦豪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9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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