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事聲字第316 號裁定所提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影本,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