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洪篤昌
- 上訴人
- 戚芷芳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帝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幼圃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上訴人洪篤昌(下稱洪篤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6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萬9,52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1萬2,600 元,尚不足31萬6,920 元(計算式:329,520-12,600=316,920);上訴人戚芷芳(下稱戚芷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又戚芷芳之上訴金額未逾150 萬元,需與洪篤昌合併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