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朝鍾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陳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嚴心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文範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