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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5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陳婷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52號

聲明人
被上訴人
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枝
訴訟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本院受理102年度重上字第352號上列聲明人與上訴人劉秋蓉間請

求給付借款事件,前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臺省會計師公會)選任該

會會員方文寶會計師為鑑定人在案。茲據聲明人狀稱:該鑑定人

所屬冠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服務團隊中法律顧問為羅子武律師,

而羅子武為上訴人另案訴訟傳喚之證人,且其為上訴人之借款債

權人,因認該鑑定人於本事件有執行職務偏頗之情形,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31條、第332條規定,聲請拒卻等語,並提出方文寶會

計師所屬冠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85號

聲請調查證據狀影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1號事

件電子言詞辯論筆錄、委任契約等件為證(本院卷第3宗第21至

29頁)。查上訴人對聲明人主張之前揭事實,並不爭執,雖其認

該鑑定人係經上開公會選任之會計師,非他人能左右推薦過程及

結果,且應受相關法令規範,聲明人不應拒卻該鑑定人云云。惟

該鑑定人所屬團隊之其他成員羅子武既為另件訴訟上訴人聲請之

證人,且羅子武與上訴人有金錢爭執之利害關係,堪認其對於本

件訴訟有執行職務偏頗情形之虞。況上訴人已同意本院另覓其他

會計師擔任鑑定人,自應認聲明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為正當。另

行函請臺省會計師公會選任鑑定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5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