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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68號

上訴人
卓超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卓超俊等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就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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