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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

上訴人
許錦榮
上訴人
林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訴人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前經第一審法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經上訴人許

錦榮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案列:本院101年度

抗字第1623號),其自應受其拘束,不得更為相異之主張(最高

法院103年3月31日台民壬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參照)。

基此,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

上訴人僅繳納42,042元,尚欠10萬7,958元(15萬-42,042=10

萬7,9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