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23號

塗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23號

上訴人
陳祚昌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邱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益隆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2 萬8,800 元(參原審卷㈠第4 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萬5,5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2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