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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上訴人
李盛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鍾永妹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三審訴訟

費用新台幣18萬3,396 元,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3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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