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李盛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鍾永妹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
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三審訴訟
費用新台幣18萬3,396 元,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