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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3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張松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09號

上訴人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30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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