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欽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林翊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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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具狀補正行使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對造當事人之姓名、住居所,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給付之訴,為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為一定給付(行為、不行為)之訴訟。倘日後被告不予履行時,國家賦予原告就已確定之給付判決有執行力,得強制實現該給付判決之內容。是給付判決不僅其內容需可能、特定、適法,且給付判決之被告(即負有給付義務之債務人)亦需特定,如不具備此一要件,縱使日後獲得給付之訴之勝訴判決,亦無從強制執行,其理甚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對於其管理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之建號1315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房屋之無權占有人郭王秀桃遷出並將該房屋騰空返還,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271元,暨自民國101年8月3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8,073元。是其行使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以有義務人為其前提要件。現原義務人郭王秀桃業於103年3月22日死亡,而其子孫郭豐、郭盛、郭泰、孫郭議陽、郭芳如、郭紋菁、郭紜如、郭于菁、郭韋、郭芯辰、郭議聰共11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該法院103年4月22日新北院清家試103年度司繼字第90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201頁、202頁),是目前被上訴人請求權之行使對象究竟係何人,即不明確,本院無從為給付之訴准否之判決。爰裁定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理 由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