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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8號

違反律師法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訴人
王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辰彥、黃淑怡及陳志勇間違反律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同條第3 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示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 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抗告,本院應視為上訴予以受理。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 萬元,並未逾150 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律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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